湖南通报6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4-01-03 17: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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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要决策部署,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和2023年湖南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导作用,依法精准有效惩治行贿犯罪,提高“受贿行贿一起查”综合治理效能,湖南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组织选编了第二批共6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已于日前联合发文,现予公布。

1. 吴某甲受贿、行贿案

  【关键词】

  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投资收息 追缴获利

  【基本案情】

  吴某甲,男,1965年10月出生,曾任某县交通局局长、水务局局长。

  2003年,吴某甲通过时任某县常务副县长的吴某乙(已判决)的帮助,以优惠价格购买某商贸公司名下土地以及某县烟草局的5处国有资产,经处置,吴某甲共计获利人民币1006万余元。为感谢吴某乙的帮助,吴某甲代吴某乙出资人民币20万余元提前还清吴某乙的商铺贷款;吴某乙为从吴某甲处“投资”赚取收益,交给吴某甲“投资款”人民币10万元,吴某甲以支付利息的名义送给吴某乙人民币18万元;在吴某乙女儿赴英国留学前,吴某甲送给吴某乙2000英镑。另,吴某甲在担任某县交通局局长、水务局局长期间,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请托,在投资项目资质审查、承揽工程项目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4万元。

  【查办及判决情况】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办,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0月17日提起公诉,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吴某甲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吴某甲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吴某甲退缴的受贿款人民币134万元及行贿获利人民币1006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一)落实受贿行贿一起查。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是惩治重点之一。吴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知纪违纪、知法犯法,既受贿又行贿,且发生在国有资产处置、交通、水务等重要领域,依法应对吴某甲受贿行贿一起查、一起罚。

  (二)准确区分正常投资行为与投资行为中的违纪和行受贿犯罪。近年来,打着“合作投资”幌子行受贿的情形较多,隐蔽性强,容易与违规经商相混淆,本案即是此种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了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具体情形,这些情形与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相适应,与党员干部的形象不相符合,可能会影响党员干部秉公用权,甚至诱发以权谋私和腐败问题。实践中准确区分正常投资行为与投资行为中的违纪和行受贿犯罪是司法认定的难点。特定主体身份人员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构成违纪;因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投资获得收益明显高于市场交易正常收益的,构成受贿。本案中,吴某乙在为吴某甲打招呼低价获得国有资产后,为从中获得好处而在吴某甲处“投资”,其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是正常的投资行为,吴某甲付给吴某乙人民币18万元是为了感谢吴某乙对其购买资产提供帮助,并不是投资回报,应当认定为行贿犯罪。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把握权钱交易的本质,注重从双方往来经历、请托事项、职务影响等多方面综合判断,以实现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精准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