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报6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4-01-03 17: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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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坚决追缴行贿非法获利。在行贿案件办理中,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非法获利,最大程度为国家挽回损失。行贿人或者第三人代为持有、保管的赃款赃物,无论是在案发前退回还是尚未实际交付,均应坚决追缴。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均应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本案在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吴某甲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同时还对其行贿获利的人民币1006万余元全部予以追缴,彰显了依法惩治行受贿犯罪的坚定决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

2. 蒋某某、唐某某贪污、行贿案

  【关键词】

  民生领域 借贷付息型行贿 移民资金

  【基本案情】

  蒋某某,男,1983年5月出生,曾任某县水库移民管理局移民培训中心副主任。

  唐某某,男,1980年4月出生,曾任某县移民工作站站长。

  2014年至2019年,蒋某某通过其堂哥蒋某军(另案处理)担任某县水库移民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承包了19个水库移民工程,工程量合计人民币559万余元。在蒋某某承揽工程期间,蒋某军两次向蒋某某提供共计人民币120万元借款,蒋某某通过支付高额利息的形式多次向蒋某军行贿人民币88.4万元。经司法会计鉴定,蒋某某承揽的19个工程项目利润为人民币162万余元。另,蒋某某伙同唐某某,利用唐某某担任某移民工作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侵吞移民资金人民币19.695万元,其中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4.695万元,唐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查办及判决情况】

  本案由湖南省洪江市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办。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向蒋某军行贿人民币88.4万元的问题,并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唐某某贪污移民资金人民币19.695万元的事实。后唐某某主动向洪江市监察委员会投案,主动供述伙同蒋某某贪污移民资金人民币19.695万元的犯罪事实。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25日提起公诉。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唐某某担任移民站站长的职务便利,侵吞移民资金,有其他严重情节,二人均构成贪污罪;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唐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退缴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蒋某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罪的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蒋某某在犯行贿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退缴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蒋某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唐某某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蒋某某、唐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蒋某某、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