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报6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5)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4-01-03 17: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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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由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荷塘区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办,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1月1日提起公诉。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吴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对谭某某、吴某某分别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谭某某、吴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702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谭某某、吴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二人向廖某行贿的人民币2000万元,因廖某未实际取得该款项,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从严惩治巨额行贿。本案中谭某某、吴某某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物,还以代为保管、认缴股权等方式企图逃避追究,严重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和当地营商环境,根据“受贿行贿一起查”要求,应予重点惩治。

  (二)准确认定行贿犯罪中既未遂形态。实践中,对行贿犯罪既未遂形态的认定,要全面审查在案证据,综合分析受贿人是否对约定的贿赂物达到实际控制的程度。受贿人实际控制贿赂物之后,又将贿赂物交给行贿人保管的,对行贿犯罪应认定为既遂。需要办理产权登记的财物,虽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但已取得实际控制的,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本案中,廖某为逃避调查,选择让吴某某代为保管受贿款,但之后廖某以吴某某代为保管的人民币2000万元受贿款出资认购了投资公司20%股权,由廖某的亲戚代持股份,并进行了股权登记,应认定廖某对该人民币2000万元取得了实际控制权,谭某某、吴某某构成行贿犯罪既遂。该案警示不要企图以他人保管受贿款等方式规避风险,无论腐败人员如何精心设计,腐败手段如何翻新升级,都逃不出法律的严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5. 周某行贿案

  【关键词】

  工程建设领域 多次行贿 证据裁判

  【基本案情】

  周某,男,1973年11月出生,湖南某建设公司股东。

  2012年至2016年,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徐某(另案处理)向时任汉寿县委书记、石门县委书记谭某某(已判决)转达帮助承揽工程项目的请托,并承诺按工程量的一定比例给予徐某和谭某某好处费。谭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周某承揽多个工程项目提供帮助。2015年至2016年期间,周某与徐某两次就好处费进行商量,约定周某送给谭某某和徐某好处费人民币2600万元,徐某事后均告知谭某某,谭某某表示同意。经查,周某共34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徐某人民币745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徐某人民币375万元,共计人民币1120万元,因案发尚有人民币1480万元未支付。

  【查办及判决情况】

  本案由湖南省湘潭市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办,周某到案后向监察机关退缴赃款人民币195万元。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11日提起公诉。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退缴赃款人民币19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周某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周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9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