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报6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6)
(一)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建设工程项目资金量大、利润较高,容易滋生腐败,在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对政治生态、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破坏巨大。近年来监察机关聚焦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行业和领域,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打牌子”“提篮子”“打招呼”等腐败问题。本案被告人以行贿方式承揽工程项目,长期多次行贿,严重破坏当地法治化营商环境。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惩治行贿人,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有效防止权力寻租,推动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二)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有效打击行贿犯罪。周某行贿犯罪金额巨大,涉案资金流水复杂。在法院二审阶段,周某“翻供”,并提出给予徐某的大部分款项属于利润分红、借款,否认行贿款性质。审判机关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从资金的来源、走向等客观证据入手,结合行贿人、转请托人和受贿人的言词证据等综合分析,厘清资金流水,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精准有效打击行贿犯罪,推动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依法办事,努力构建亲清型政商关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6. 杨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
【关键词】
行贿 串通投标 不正当利益数额的认定
【基本案情】
杨某某,男,1963年2月出生,某信息网络公司、某科技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
(一)行贿罪。2014年至2019年期间,杨某某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获取不正当利益,送给某局时任后勤保障科科长陈某文(另案处理)现金、电视机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8万元。
(二)串通投标罪。2014年至2019年期间,杨某某为承揽工程项目,在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除以其控制的某信息网络公司参加投标外,还通过统一确定报价制作标书、提供投标保证金,组织多家具备资质的公司进行“围标”,以某信息网络公司中标或其他公司中标后再签订合同委托某信息网络公司施工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上述项目合同标的额共计人民币3203万余元。经鉴定,杨某某承揽上述项目共计获利人民币454万余元。在调查阶段,杨某某通过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万元。
【查办及判决情况】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监察委员会和长沙县公安局负责查办。2021年2月9日,长沙县监察委员会以杨某某涉嫌行贿罪向长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17日,长沙县公安局以杨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对两案并案审查。同年4月2日,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行贿罪、串通投标罪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杨某某在投标中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杨某某在因行贿接受监察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了其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对其串通投标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行贿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对其行贿罪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再犯罪风险较小,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公诉机关也同意适用缓刑,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对杨某某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杨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