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通报6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3)
(一)严肃查处民生领域行贿。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本案被告人蒋某某为承揽码头、水库移民等工程,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向蒋某军行贿人民币88.4万元,还伙同唐某某贪污移民资金,造成恶劣影响,监察、检察、法院三机关通过有力地查办、起诉、审判,在对蒋某某判处刑罚的同时,还对其通过行贿获得的工程项目利润人民币162万余元全部追缴,坚决不让其因行贿而获利。
(二)准确把握正常民间借贷与行贿犯罪界限。本案涉及借贷付息型行贿犯罪。对此类案件,要准确把握正常民间借贷与行贿犯罪之间的界限,充分考量双方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尤其是行贿人的用款需求、款项去向、双方平时关系、有无经济往来、有无请托事项、借款利率、利息金额等情节,依法准确认定。本案中,蒋某军在帮助蒋某某承揽多个工程项目后,两次主动提出要借钱给蒋某某,并约定高额利息,而蒋某某此时并不急需用钱,接受借款只是为了搞好关系和获取项目,实际是以支付借款利息之名行行贿之实,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应以行贿罪论处。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主动应对反腐败斗争新形势新挑战,坚决惩治放贷收息型受贿和借贷付息型行贿等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确保形成有力震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3. 周某某行贿案
【关键词】
金融领域 向多人行贿 “被追诉前”的认定
【基本案情】
周某某,男,1979年11月出生,私营企业主。
2017年至2019年期间,周某某为在湘潭某建设公司业务承揽、方案审核等方面谋得关照,单独或伙同他人送给国家工作人员胡某、莫某、李某某、朱某某(均另案处理)现金共计人民币284万元(其中既遂224万元,未遂60万元)和茅台酒一箱,周某某因此以其他公司名义承接了多个融资、企业债券发行中介业务。周某某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40.46万元。另查明,2015年3月4日,周某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查办及判决情况】
本案由湖南省湘潭县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办,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10月8日提起公诉,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湘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且情节严重。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行贿金额部分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数罪并罚。对周某某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对周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40.4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周某某不服,认为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具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提出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