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殃及邻居厘清责任按责赔偿
房屋漏水殃及邻居 厘清责任按责赔偿
□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张清皓
随着城市化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住进了高楼大厦,但与此同时,烦恼也来了,因为有些人会遭遇楼上漏水的情况。近年来,因楼上漏水引起的纠纷频发。近日,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梳理几起因房屋漏水引发的邻里纠纷案件,发现房屋漏水主要有三种原因:一是房屋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二是业主使用或装修不当,三是正常使用水管老化造成漏水。通过这几起案例,希望引起大家的注意,处理好相邻关系,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出租期间房屋漏水
举证不能房主担责
耿某某购得山东省青岛市某小区2单元101户房屋一处,2017年5月24日,与孙某某就该房屋签订租赁合同,自2017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26日,合同履行到期后,又续签半年至2018年11月。
2018年8月9日夜间至10日凌晨期间,该房屋厨房自来水管漏水,造成与上述房屋相邻楼下的任某某车库被淹。
事故发生后,任某某与孙某某及第三方装修单位共同查勘认定损失金额为5300元。因孙某某未能履行赔偿义务,任某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耿某某答辩称,事故发生时房屋由孙某某租住,因孙某某使用不当,所以赔偿责任应当由孙某某承担。如果她能及时发现漏水,就不会造成这样的损失,且该事故也造成了自己房子地板的损失。
承租人孙某某辩称,厨房的自来水管晚上破裂造成漏水,因为当时没有在该房屋居住,所以给楼下造成了损失,水管破裂并非其使用不当造成的,之前水管并没有破裂的迹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李沧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该房屋的产权人系耿某某,故应由耿某某对任某某造成的侵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虽涉案房屋漏水时由孙某某承租使用,但根据当事人陈述,漏水点是厨房的自来水管,耿某某未举证证实孙某某在使用涉案房屋时有不当或故意损坏行为,故耿某某主张应由孙某某承担责任,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孙某某庭审中表示自愿承担原告百分之十五的赔偿责任,系被告孙某某对自己权利的有权处分行为,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故依法判决由被告耿某某、孙某某各承担百分之八十五与百分之十五的赔偿责任。
楼上漏水楼下受损
相邻关系理应赔偿
贺某系某小区501户房屋的所有权人,宋某某系601户房屋的所有权人,宋某某与司某某系夫妻关系。
2016年12月1日,司某某与巩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从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后又延长至2018年5月31日。
2018年1月31日凌晨,601户房屋厨房水管爆裂,导致501户房屋的部分墙体及部分家具被水浸泡,宋某某得知情况后赶至现场,将爆裂水管予以修复。
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贺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某、司某某承担房屋维修费、房屋租赁费、沙发、茶几损失、搬家费、装修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116576元。
宋某某、司某某辩称,房屋已出租给巩某,漏水的事不是很清楚,贺某家装修人员2017年11月1日下午打电话说房子卫生间漏水,便对卫生间下水管道进行了维修。2018年1月31日邻居打电话说家里漏水,再次到现场对漏水进行了清理,并给贺某装修人员开门查看情况,现在已经修好不漏水了。因为房子已出租给巩某,出租合同也注明了房屋跑漏水都由巩某负责。
法院审理期间,通过调取的证据证明贺某与司某某曾于2018年3月26日通过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司某某同意赔偿贺某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