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在法治陪伴下成长壮大(3)

光山新闻网 刘斌 2019-06-04 09: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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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21世纪后,经济的飞速发展为互联网的普及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互联网产品不仅是获取信息,电商、即时通讯、网络影视……种种依托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互联网成为新兴的经济形态、消费空间。与此同时,互联网的影响力也在逐步提高。

  2003年3月20日,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被收容并遭殴打致死。事件首先被地方报纸媒体曝光后,我国各大网络媒体先后介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这中间互联网发挥了强大的媒体舆论监督作用,促使有关部门侦破此案。同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早在互联网进入人们视野之时,就有人认为“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这一说法不断化为现实,淫秽色情信息泛滥、个人隐私泄露等问题不断出现。在这一背景下,涉及互联网的法律规范文件相继出台: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相关法律规范出台的过程中,有件事值得一提,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是我国专门关于互联网的第一部法律。

  对这一法律的出台,刘德良有着这样的解读:“早期互联网法治化建设侧重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但随着一些网络事件的出现,我国互联网法治的重点开始转向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和内容安全层面。一系列面向内容安全的法规极大地提高了我国互联网内容管理的可操作性。”

  说到互联网管理,2011年5月成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这一机构的设立,目的就是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建设、发展和管理,提高对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机构的成立体现出国家层面对互联网发展的高度重视。

  由点到面

  互联网立法日趋完善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决定要求保护个人电子信息、防范垃圾电子信息、确立网络身份管理制度,并赋予了有关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权力。

  刘德良说:“这一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互联网立法进入了全新的阶段,此后更加侧重信息保护和网络安全。”

  2013年6月,美国“棱镜门”事件中美国政府对本国公民以及海外公民数据信息隐私权侵犯行为,引起我国对信息安全保障的重视。

  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互联网发展被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布局,加快完善互联网管理领导体制改革的要求被明确提出。

  就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的这一年,中国互联网企业出现并购热潮,阿里巴巴5.86亿美元入股新浪微博,百度3.7亿美元收购PPS视频业务,苏宁云商与联想控股旗下弘毅资本共同出资4.2亿美元战略投资PPTV,腾讯4.48亿美元注资搜狗……

  与此同时,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网络零售交易额达到1.85万亿元。中国逐渐成为全球第一大网络零售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