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二元模式到积分落户 户籍制度应时而变让人民享受改革红利(2)
“1979年那是一个春天,有一位老人在中国的南海边画了一个圈……”正如《春天的故事》这首歌唱到的那样,以特区建设为标志,改革开放的伟大变革如画卷般徐徐展开。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我国逐步放开了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开始突飞猛进,户籍制度也随之进行了新的调整。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随着农村包产到户经济改革的变化,农民获得更多自主权,农民思想也有了转变,进城打工的人开始多起来。
198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颁布,规定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并同集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户籍严控制度开始松动;1985年7月,《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出台,标志着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制度走向健全。
同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按照条例规定,人不分城乡均发身份证验证身份,这极大地方便了人口流动。
在陈柳钦看来,此举意义十分重大,标示着流动是身份管理的新方向。
不过,人口流动增强的同时,也使城镇户口成了稀缺资源,一些中小城镇开始出现买卖户口行为,从此,“农转非”成了“高频词”。
至今很多人还记得当年的“盛况”,每个“农转非”户口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但大量农村户口居民为了能够享受到和“城里人”一样的权益,甚至倾其所有争相购买。
1992年5月4日,国务院授权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坚决制止公开出卖非农业户口的错误做法的紧急通知》,开始严厉制止这种行为。与此同时,政府也在努力探索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弥合城乡二元之间的鸿沟。
5年后,《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出台,规定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发出,让户籍制度进一步松动。根据上述通知,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落户。
进入21世纪后,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继续向前推进。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发布,标志着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通知规定,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各地先后进行的改革试点,重点都是取消户口的二元结构,消除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的差别。”陈柳钦说。
201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指出,要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陈柳钦认为,从中不难看出,户籍制度改革可谓是我国现代化改革的攻坚战,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但改革不是取消户籍,而是剔除户籍管理中不合理的部分,让人民群众能够从中享受到改革红利,安居乐业。
落实放宽政策
引导农业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早在2006年,在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习近平同志主政下,浙江省就率先在全国出台了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的改革政策。
户籍制度改革,涉及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公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