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员法(4)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6-22 1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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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障人民武装警员队伍执行任务,中央国度构造、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及其有关部分该当依据职责实时向人民武装警员队伍传递下列情报信息:

  (一)社会安详信息;

  (二)可怕事件、突发事件的情报信息;

  (三)气象、水文、海洋情况、地理空间、灾害预警等信息;

  (四)其他与执行任务相关的情报信息。

  中央国度构造、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该当与人民武装警员队伍成立情报信息共享机制,可以采纳联通安详信息网络和情报信息系统以及数据库等方法,提供与执行任务相关的情报信息及数据资源。

  人民武装警员队伍对获取的相关信息,该当严格保密、依法运用。

  第三十三条  国度成立与经济社会成长相适应、与人民武装警员队伍担负任务和建树成长相协调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凭据国度有关划定列入预算。

  第三十四条  执勤方针单元及其上级主管部分该当凭据国度有关划定,为担负执勤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员队伍提供执勤设施、糊口设施等须要的保障。

  第三十五条  在有毒、粉尘、辐射、噪声等严重污染可能高温、低温、缺氧以及其他恶劣情况下的执勤方针单元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员,享有与执勤方针单元事恋人员同等的掩护条件和福利补贴,由执勤方针单元可能其上级主管部分给以保障。

  第三十六条  人民武装警员队伍的专用符号、制式打扮、警械装备、证件、印章,凭据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划定监制和配备。

  第三十七条  人民武装警员队伍该当按照执行任务的需要,增强对所属人民武装警员的教诲和练习,提高依法执行任务的本领。

  第三十八条  人民武装警员因执行任务牺牲、伤残的,凭据国度有关武士抚恤优待的划定给以抚恤优待。

  第三十九条  人民武装警员队伍依法执行任务,国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该当给以须要的支持和协助。

  国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武装警员队伍执行任务给以协助的行为受法令掩护。

  国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协助人民武装警员队伍执行任务牺牲、伤残可能蒙受工业损失的,凭据国度有关划定给以抚恤优待可能相应赔偿。

  第六章  监视查抄

  第四十条  人民武装警员队伍该当对所属单元和人员执行法令、礼貌和遵守规律的环境举办监视查抄。

  第四十一条  人民武装警员受中央军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人民武装警员队伍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监视。

  人民武装警员执行执勤、处理突发社会安详事件、防御和处理可怕勾当、海上维权法律、抢险救助任务,接管人民当局及其有关部分、国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视。

  第四十二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人民武装警员队伍各级监察委员会接到国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揭发、控诉,可能接到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及其有关部分对人民武装警员违法违纪行为的环境传递后,该当依法实时查处,凭据有关划定将处理惩罚功效反馈揭发人、控诉人可能传递县级以上人民当局及其有关部分。

  第七章  法令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人民武装警员在执行任务中不推行职责,可能有本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凭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划定给以处分。

  第四十四条  故障人民武装警员依法执行任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构造依法给以治安打点惩罚:

  (一)侮辱、威胁、围堵、拦截、袭击正在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员的;

  (二)强行冲闯人民武装警员队伍配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三)拒绝可能阻碍人民武装警员执行追捕、查抄、搜查、救险、警戒等任务的;

  (四)阻碍执行任务的人民武装警员队伍的交通东西和人员通行的;

  (五)其他严重故障人民武装警员执行任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