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公布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办理进展(3)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09-14 1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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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格员巡查是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前沿哨兵,发现并上报疑似线索,有效延伸了监管触角,各地可通过生态环保网格化和信息化平台建设,立即组织控制现场,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实现精准执法、高效执法。

  三、江西省抚州市赵某等人非法跨省转移、填埋危险废物环境案

  【典型做法】

  启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7日,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王桥镇政府反映辖区某山上有疑似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的情况,抚州市东乡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东乡生态环境局)会同抚州市东乡区公安局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2018年1月至5月期间,浙江籍李某伙同江西籍赵某和官某等三人分别将湖北某生药物原料公司(医药制造业,沈某名下)产生的蒸馏残渣和湖北另一制药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用货车多次非法转运至江西省本案现场堆存(以下简称Ⅱ区和Ⅲ区)。随后,赵某和官某担心被发现,将Ⅱ区和Ⅲ区堆存的危险废物就地挖坑掩埋。经检测分析,填埋物属于具有易燃性的危险废物;周边土壤中镍、总石油烃、乙苯的含量均超过第二类建设用地筛选值;地表水中石油类指标超地表水V类限值300多倍。

  目前案发地非法填埋的危险废物已由当地镇政府委托挖出、称重(共500余吨),并全部妥善处置。被污染土地拟于2022年完成生态修复工作。

  【查处情况】

  2020年12月28日,抚州东乡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1)被告人赵某、官某、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被告人赵某、官某和李某违法所得。

  (2)被告人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结合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判决如下:

  赵某、官某、李某和沈某连带承担Ⅲ区开挖产生费用、转移处置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环境应急监测费用等支出计人民币1,619,778元,赵某、官某、李某、沈某连带承担Ⅲ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计人民币754,080元。

  赵某、官某、李某连带承担Ⅱ区开挖产生费用、转移处置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环境应急监测费用等支出计人民币298,098元;赵某、官某、李某连带承担Ⅱ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计人民币3,242,992元。

  【案件启示】

  两法衔接及时,启动民事公益诉讼

  各地在环境污染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及时启动两法衔接机制,公安机关尽早介入案件调查可以快速固定关键证据,检察机关可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践行生态有价、损害必偿的精神。

  四、山东省济宁市李某乙等人涉嫌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案

  【典型做法】

  落实联勤联动机制,快速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日,山东省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邹城市分局(以下简称邹城市分局)接镇政府反映,该镇一院落内倾倒有不明固体废物。执法人员立即启动联勤联动机制,会同邹城市公安局赴现场进行调查。

  经查,2019年11月至2020年9月,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伙同崔某联系江苏籍张某从浙江和上海等地将固体废物(部分为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至山东省境内中转后倾倒。2020年9月,李某甲派人将其中一车危险废物倾倒于临沂市平邑县境内并将另外三车危险废物存放至李某乙旧厂房内,被平邑县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李某甲被刑事处理(现仍在羁押),倾倒的危险废物已由平邑县生态环境部门妥善处置。2021年3月,李某乙伙同孔某等人将三车危险废物倾倒于济宁市本次案发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