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公布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办理进展(6)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09-14 17: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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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

  目前,娄底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印发的《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赔偿生态损害赔偿金6,123,680元,现场已修复到位。

  【案件启示】

  积极整合各部门优势,建立联动机制,实现案件办理的突破

  建立“生态环境+公安+检察”联动机制可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随时会商,通过梳理案件难点、明确办案思路、严谨推进调查取证,确保该案件移交程序的规范合法、调查取证合法合规、案卷移送起诉高质量。在办案前期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过程中,公安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以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对前期现场采样、人员访谈、调查笔录制作等全过程进行指导跟踪,防止出现程序违法情况,保障案件顺利办结。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自的办案优势,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手段,通过大数据分析等方法,实现证据的快速固定和提高“查、打、诉”一体无缝衔接的办案效能。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4·30”梁某等人涉嫌非法跨省转移、倾倒铝灰污染环境案

  【典型做法】

  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快速认定铝灰(渣)的危险特性,加快案件办理。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北流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北流市某镇一仓库疑似非法贮存铝灰渣。北流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立即赴该仓库调查。经查,仓库内堆放蛇皮袋包装的疑似铝灰(渣)固体约400吨,仓库前停靠的8辆大货车上装载同类固体约200余吨,共计约600余吨。

  经进一步调查,该黑色固体系犯罪嫌疑人梁某在未办理合法手续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中间人苏某某介绍从黄某某处非法转移获得,并收取一定的处置费,准备用于制造水泥砖,由黄某某负责运输并安排司机。吕某某等8名司机在明知“货物”与货运单不相符、货运手续不全且“货物”有刺激性气味、可能是危险物品的情况下,仍然承接运输业务,将疑似铝灰(渣)从广东省多个城市收运到北流市该镇仓库内,前后运输总共20车次。经委托鉴定,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结合溯源分析,认定该黑色固体为铝灰(渣),是具有反应性和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总量约650余吨。

  此外,经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深挖细查,相继在玉林市玉州区、容县、陆川县、博白县等地另查获12起非法转移、贮存、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其中玉州区1起非法倾倒填埋约120吨危险废物铝灰(渣)的案件是北流市“4·30”污染环境案犯罪嫌疑人所为。目前已将玉州区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铝灰(渣)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纳入北流市“4·30”污染环境案并案查处,其余案件正在另案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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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处情况】

  目前,玉林市生态环境局、玉林市公安局抽调市县两级人员组成6个涉固体废物环境污染案件专项工作组共53人,赴广东、广西各地调查取证、追踪溯源。截至2021年8月6日,北流市公安局已拘捕犯罪嫌疑人21人,查获涉案固体废物来源企业(窝点)6家(个)。目前北流市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批准逮捕梁某等11名犯罪嫌疑人,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案件启示】

  提高铝灰(渣)环境管控,加大铝灰(渣)监管、执法和利用处置技术扶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