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10)
2019年7月31日,龙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历时9个小时。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级各有关部门及当地居民、被告人家属等170余人参加旁听。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龙沙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李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期,同时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判决生效后,李某某等13人均赔偿了法院判决确定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当庭赔礼道歉。扎龙管理局联合森林公安局将对被捕杀的5000余只野生鸟类进行了集中无害化处理。
案件办理后,针对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周围部分居民对猎杀行为仍存在错误认识的问题,龙沙区院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主体责任,一方面重回案发地,动员已刑满释放的非法狩猎人员向村民现身说法,并制作《公益诉讼宣传之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手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另一方面,以该案的办理为素材,拍摄了《守护,这生生不息的希望》法治宣传片,在四级检察机关公众号上进行宣传,使公众在了解检察职能的同时提升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意识。同时,龙沙区院还与相邻检察机关会签了《关于加强生态检察协作服务和保障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建立了跨地区协作保护机制,共同守护人类的美好家园。
【典型意义】
“世界大湿地,中国鹤家乡”。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以鹤类、鸟类等为主的重要珍稀水禽分布区,有着丰富的水生物资源和较高的生物生产率,具有调节气候、净化水质、降解污染、蓄水防洪、补给地下水、调节区域的水量平衡、防止自然力侵蚀等功能。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保护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通过制作法治宣传片“以案说法”、建立协作机制等方式,增强社会公众环保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9.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沈某某等破坏海洋生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海洋生物资源 生态修复补偿金 连带责任
【要旨】
针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侵害对象与侵害客体相分离的情况,检察机关要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的整体性,准确认定捕杀、收购、运输、贩卖等各环节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之间具有的因果关系,从而全链条追究各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全方位保护海洋生物资源。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至11月期间,沈某某等15人为非法共同获利,从舟山市辖内各码头非法收购海龟,并通过长途运输、客车托运等手段,将236只海龟运输至广东出售。10月18日晚,沈某某所有的货车在普陀区东港街道芦花塔岭下路边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扣押海龟107只。经鉴定,涉案海龟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调查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