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7)
本案系2020年9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实施以来,全区检察机关起诉的首例保护胡杨林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把当事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作为其认罪悔罪表现,将公益诉讼替代修复责任承担方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有效衔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惩治犯罪和督促修复环境的双重功能,“小案件”具有“大意义”。
6.辽宁省丹东市宽甸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中华蜜蜂品种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物多样性保护 中华蜜蜂品种资源 社会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相统一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完善执法体系,推动形成地域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效机制。
【基本案情】
中华蜜蜂系中国独有的珍稀蜜蜂品种,长白山型中华蜜蜂是分布于长白山周边的中华蜜蜂品种,是在东北严酷的原生态条件下,经过自然进化和长期驯化而形成的优良蜂类,其自身结构优势、对气候的适应性、蜂蜜中酶肽类含量等均远胜西蜂,2006年被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列为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品种,西蜂、意大利蜂等为其天敌。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宽甸县院”)在履职中发现,《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后,保护区周边主要路口、重要地段并没有按照条例规定设立保护标识牌;由于缺乏宣传,保护区内外相关人员对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了解;保护区内有大量外来蜜蜂饲养者进入保护区内饲养中华蜂的天敌——意大利蜜蜂,中华蜜蜂品种资源受到严重威胁。
【调查和督促履职】
宽甸县院针对发现的问题,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并经调查取证于2019年6月24日向宽甸县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督促其加强宣传工作,对在保护区内饲养意大利蜂的情况及时作出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华蜜蜂品种资源。
宽甸县院还就相关问题解决制定了详细可行的实施方案,多次与县农业农村局协调推进。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检察机关建议后,积极履职:一是在保护区周边主要交通路口、重要地段,以县人民政府公告形式设立了10处“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标识牌”;二是在政府网站、县有线电视台、县报以及丹东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重点介绍《条例》的重要规定和保护中华蜜蜂的意义;三是在保护区周边乡镇发放《条例》文本410本、宣传单3300余份,积极扩大社会影响;四是加大对保护区巡查执法力度,驱离外来意大利蜂养殖户20余户。2019年7月18日,宽甸县农业农村局向检察机关书面回函。针对回函,检察机关进行了跟进工作。经跟进调查,查实宽甸县农业农村局的相关工作举措对当地的中华蜜蜂物种资源切实起到了有效的保护作用。
宽甸县院还与县农业农村局密切配合,推进建立中华蜂保护长效机制,成立了中华蜜蜂品种鉴定专家组,对全县蜂业开展普查,有序发放《养蜂证》;归类细化中华蜂保护问题。推动县政府制定《<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宽甸满族自治县长白山型中华蜜蜂品种资源保护和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细化中华蜂保护措施,并明确了宽甸县域未来5年中华蜜蜂养殖种群的发展规划,扩大中华蜂规模养殖场,将西蜂养殖场减少到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