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11)
2019年初,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舟山市院)在受理沈某某等人涉嫌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中,发现存在非法侵害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因刑事案件涉案人数众多,案情重大复杂,根据涉案团伙组织负责的码头区域、各当事人之间违法行为以及侦查机关的侦查进度等情况,舟山市院分为三个案件,分别于2019年4月16日、4月18日立案并刊登诉前公告。
舟山市院在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根据“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证据标准继续调查取证,确定被告范围,补充询问沈某某等主要被告,调取通话记录、转账明细、车辆进出流水单、舟山海域海龟历年活动数据等证据,并委托有资质的专家进行评估鉴定。同时,根据“当事人自认”“有利于被告”等原则,对灭失部分的海龟种属、亲幼体、数量等事实加以认定。在没有海洋生物生态损害鉴定意见参考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认为生态修复补偿金应是野生动物资源和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所需的费用,案件中的海龟价值应归属于此。因此,按照鉴定意见中的海龟价值来确定生态修复补偿金653.04万元的诉请。同时,检察机关认为海龟的收购者、运输者、出售者与捕捞者对生物资源的破坏、生态环境的损害都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公告期满后,没有海洋环境监管部门或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年5月22日,舟山市院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在各自的侵权范围内连带承担生态修复补偿金共计人民币653.04万元。2019年11月,2020年3月,宁波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被告未上诉,判决均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件是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诉讼案件,在生态修复补偿金的确定、法律因果关系认定以及刑民交叉时证据认定等问题上具有指引作用。鉴于生物资源类侵权案件中侵害对象与侵害客体相对分离的情况较多,在因果关系、责任认定上应有别于普通侵权案件,不能将因果关系仅限定在生物被捕猎致死的环节,而是应当综合认定收购者、运输者、出售者与捕捞者(狩猎者)形成不可分割的利益链,均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均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10.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诉邱某某等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海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专家评估论证 生态资源损失费 “生态检察+公益诉讼”
【要旨】
在没有扣押到海豚实物的情况下,聘请专家科学论证,确定海豚物种及发育系数,评估发育阶段,破解鉴定难题。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驾驶渔船在中日渔业协定水域附近捕捞生产时,发现有2批次共8只活海豚误入渔网,遂指挥被告人施某某、占某某等船员将海豚拖至船舶甲板面的左右两侧,并将其中的5只海豚杀害割下牙龈取出牙齿,后将已经死亡的海豚丢弃海里。经鉴定,涉案海豚为瑞氏海豚,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调查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