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4)
对于破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其损害结果持续存在至民法典施行后的,检察机关可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探索主张惩罚性赔偿,并可选择以公益劳动的方式折抵部分惩罚性赔偿金。
【基本案情】
青岛市崂山区某空间艺术鉴赏中心(以下简称“鉴赏中心”)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其在2017至2018年期间的经营过程中,购入并对外销售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棕熊1只、“三有动物”孟加拉眼镜蛇3只。
【调查和诉讼】
2020年9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青岛市院”)在履职中发现该线索后,依法立案调查。在查清案件事实后,为确定野生动物灭失导致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检察机关委托山东大学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研究院副院长、山东省环境科学学会环境损害鉴定专业委员会副委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出具专家意见,认定本案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万元。
青岛市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鉴赏中心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生态资源损害后果一直持续存在至民法典施行后,检察机关可以按照民法典之规定,依法追究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同时,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青岛市院经依法公告后于2021年1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庭审过程中,鉴赏中心同意以提供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惩罚性赔偿。经多次庭前会商及征求专家等意见,认为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0%至一倍作为惩罚性赔偿比较合适,结合侵权人认真悔过并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普法宣传等公益劳动,确定适用10%的惩罚性赔偿金比例。1月2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鉴赏中心赔偿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8.3万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万元、惩罚性赔偿99050元(为前两项之和的10%;惩罚性赔偿数额的25%以公益劳动劳务代偿折抵)、专家意见费15150元等共计108.9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为规范此类案件办理,青岛市院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签了《关于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的暂行办法》。2021年3月12日,青岛市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场监督部门等联合在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开展青岛市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普法暨鉴赏中心案劳务代偿公益劳动启动仪式,辖区海底捞等35家具有代表性的餐饮企业参加活动。在崂山区司法局的指导下,鉴赏中心已陆续向120余家餐饮企业送达宣传册,并参加了崂山区司法局的三次法治普法宣讲。
【典型意义】
对于损害生态环境、破坏自然资源的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依据民法典规定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比例和数额,可以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探索。在侵权人具有赔付能力的前提下,经协商自愿提供公益劳动以折抵惩罚性赔偿,侵权人以身说法,既警醒自己,更警醒同业者,更具有教育警示意义。
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原生态樟树群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植物资源保护 变更建设规划 古树名木保护机制 树评制度
【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