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印发第三批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2)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根据该院与该区妇联共同出台的贯彻落实意见,主动筛查发现吉某婷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线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在了解到吉某婷暂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尚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照顾的情况后,主动协助其委托在北京的亲属作为代理人提交申请材料。为强化救助协作,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经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与北京市、通州区两级妇联召开联席座谈会,研究制定多元救助方案,并经全国妇联由山西省妇联主动对接当地检察机关,成立跨省联合救助小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两级人民检察院与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以及街道办、村委会四级妇联组织,共同到吉某婷家中了解核实情况,北京市、山西省妇联以及通州区人民检察院、通州区妇联线上参与调查。经调查核实,被救助人吉某婷系农村户籍人员,与被害人陈某荣婚后育有两名子女,案发前家庭生活主要依靠陈某荣在北京务工取得的收入维系。案发后,陈某荣死亡,其两名子女在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就读小学和幼儿园,吉某婷因照顾子女未能就业,家庭生活失去经济来源。李某生曾因犯罪服刑,刑满释放后无固定工作,无赔偿能力,未对陈某荣近亲属进行赔偿。吉某婷现主要依靠亲友接济支撑,家庭生活十分困难。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吉某婷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因案致困的农村地区困难妇女,属于最高检、全国妇联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明确的重点救助对象,决定向吉某婷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京晋两地各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密切沟通,跟进开展综合帮扶工作。2023年5月8日,山西省妇联组织启动“困境妇女儿童救助”项目,给予吉某婷救助帮扶资金。2023年8月9日,经属地检察机关、妇联组织积极协调,民政部门为吉某婷及两名未成年子女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妇联帮助其两名未成年子女成功申请到北京某慈善组织“小额爱心救助”资金,并对吉某婷联合开展救助回访,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走出困境。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妇联组织跨省联动协作,加强对农村地区困难妇女儿童司法救助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与区妇联组织扎实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主动筛查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针对本案被救助人在外省居住的情况,北京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妇联组织召开联席座谈会,研究制定多元救助方案,并经全国妇联,与被救助人所在地检察机关、妇联组织成立跨省联合救助小组,共同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协同被救助人所在地妇联组织帮助申请社会救助资金,协调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联合开展回访,帮助被救助人走出困境,促进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河北张某青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家庭暴力受害人 未成年人 联合救助 多元化救助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张某青,女,1987年6月出生;刘某怡,女,2007年10月出生;范某乐,男,2014年4月出生。三人分别系范某宽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母亲及被害人。
张某青与前夫生育刘某怡后,于2013年8月与范某宽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范某乐。后因范某宽经常对张某青实施家庭暴力且嗜赌成性,张某青离家与范某宽分居。2022年11月3日,范某宽为逼迫张某青回家继续生活,在家中将范某乐和刘某怡的脖子用尖刀划伤。经鉴定,范某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刘某怡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范某宽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1月3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2年11月28日被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3年1月27日,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长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于2023年1月31日提起公诉。2023年6月25日,长安区人民法院以范某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救助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