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印发第三批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6)
任某方与杨某明系同居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双方多年来感情不和,且任某方长期遭受家暴。2021年4月,二人在嘉兴市某租房内因情感纠葛发生争执,任某方欲回四川老家,杨某明心生不满,手持菜刀砍伤任某方左手和右脚。经鉴定,任某方左手、右脚伤情为重伤二级,已分别构成人体损伤六级、七级伤残。2021年4月18日,杨某明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7月23日,南湖区公安分局将该案移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2月10日,南湖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明有期徒刑十年。
【救助过程】
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杨某明故意伤害案时,发现被害人任某方可能属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遂将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任某方因杨某明故意伤害一案,身体重伤残疾。杨某明家境贫困,无赔偿能力,且不认罪悔罪,无赔偿意愿。任某方系四川省安岳县人,出院后已回四川老家休养,但拖欠5万余元医疗费用,且本人失去工作能力,不得不依靠年迈父母照料,其膝下还有两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家里仅靠老人务农为生,生活陷入困境。
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任某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因案致残致困的、同时承担赡养老人和抚养未成年子女义务的困难妇女,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重点对象。为加大救助力度,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共同向任某方发放司法救助金。为提升救助效果,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向南湖区妇联通报任某方相关情况,并联系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由其对接当地妇联启动跨省联动救助。两地检察院、妇联针对任某方一家实际困难,共同研究制定多元化救助方案,积极协调两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加以落实。一是为任某方办理低保和残疾证,落实按月补助政策;二是借助网络平台发动民间慈善捐助用于帮助任某方缴纳医疗费,联系医院减免其余拖欠款项;三是安排心理咨询师定期对任某方开展心理疏导和治疗,并对接社工组织为其提供长期关爱;四是为其子女减免学杂费,安排校内教职工进行结对帮扶。在此基础上,两地妇联将任某方一家整体纳入重点帮扶对象,发放爱心捐款,长期跟进关注其生活情况,及时解决后顾之忧;为使任某方有稳定收入来源,帮助其对接当地网上就业信息发布平台,提供住所附近公益岗位进行安置,同时结合其求职意愿,联系两家意向企业与任某方进行面对面交流,并就所需要职业技能进行初步指导培训,实现双向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