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印发第三批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9)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3-11-24 13: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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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李某永故意伤害案中,了解到被害人家庭生活困难情况,认为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依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与省妇联等10家省直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意见》相关规定,将被害人李某娟帮扶线索移送给丰城市妇联,与妇联共同开展走访调查及帮扶等工作。经两家单位联合走访调查,查明了相关事实。李某娟与李某永婚后未生育子女,李某永实施家暴且嗜赌,导致二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李某永心生怨恨,砍杀李某娟致其重伤,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花费手术费20余万元,李某永仅支付10万元;李某娟后续康复仍需要巨额的手术费用;李某娟父亲李某东现年60岁,因病不能从事重体力工作;母亲张某华现在家照顾李某娟,无经济收入。面对李某娟巨额的手术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整个家庭陷入困境。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娟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遭受家庭暴力的困难妇女,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为加大救助力度,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省、市两级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共同向李某娟发放司法救助金。针对李某娟家庭实际困难,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妇联联合到李某娟户籍所在地召开协调会,邀请相关政府部门做好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工作。一是丰城市妇联协调丰城市妇女儿童心理协会对李某娟及其母亲开展心理疏导;二是协调丰城市民政部门将李某娟纳入低保及困难群众慰问范围,每月可领取低保金,并为其申请临时救助金;三是协调丰城市残联为李某娟办理残疾证,每月可领取残疾人补贴;四是协同妇联组织持续加强与李某娟所在镇、村委会的联系,定期跟踪回访李某娟的生活情况,进一步做实司法救助“后半篇”文章。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进行司法救助和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丰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认真审查被害人家庭情况,发现救助线索后向妇联移送帮扶线索,与妇联联合走访调查,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针对被救助人遭受严重创伤,治疗费用较高的实际情况,三级检察院对其进行联合救助,加大救助力度。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妇联等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多元帮扶,实现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效衔接,充分保障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妇女合法权益。

案例八

河南张某香、王某欣

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农村困难失独老年妇女 联合救助 维权关爱 事心双解 联合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张某香,女,1956年2月出生;王某欣,女,2010年1月出生。二人分别系吕某一过失致人死亡案被害人王某亮的母亲和女儿。

  2022年12月7日,吕某一驾驶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某水泥厂区内时侧翻,致乘车人王某亮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河南省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经对吕某一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于2023年2月1日移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3年2月17日,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张某香、王某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23年4月13日,龙安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吕某一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香、王某欣丧葬费等41325元。

  【救助过程】

  龙安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吕某一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时,发现本案司法救助线索并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根据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安阳市妇联共同出台的《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龙安区人民检察院联合龙安区妇联实地走访,查明了相关事实。张某香系农民,现年67岁,丈夫去世,仅有一子王某亮;王某欣现年13岁,父母离异后跟随父亲王某亮生活,现就读初中;被害人王某亮系张某香的唯一赡养人,案发后因王某亮去世,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吕某一与王某亮系同村村民,其打零工收入为家庭主要生活来源,案发后吕某一无业的妻子需独自抚养两个未成年子女,无赔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