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印发第三批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3)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3-11-24 13: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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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案组在办理范某宽故意伤害案时发现本案被害人的情况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将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因涉及未成年儿童,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查核实,案发前,范某宽为了逼张某青回家继续过日子,去张某青工作单位闹事,致使张某青失去工作。案发后,范某乐和刘某怡被范某宽故意伤害致轻伤,刘某怡、范某乐因住院治疗发生医药费12000余元。范某乐现年8岁,因被父亲故意伤害,心灵造成较大创伤,很少与人沟通,不愿与母亲交流。范某宽被逮捕,无赔偿能力。张某青因需照顾两个孩子至今无法工作,无生活来源,家庭生活困难。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青、刘某怡、范某乐因范某宽的故意伤害行为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决定向张某青、刘某怡、范某乐发放司法救助金。为更好解决被救助人家庭实际困难,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根据《长安区检察院 长安区妇联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妇女群体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将该案有关社会救助线索移送至区妇联,共同协调开展多元化、综合性救助帮扶。区妇联为张某青提供就业指导并介绍家政基地组织的养老护理、育婴师、母婴护理、美容、网络电商等免费技术培训项目,为两个孩子送去学习用品,特邀家庭教育讲师团讲师对范某乐进行心理疏导并制定后续疏导方案。被救助人家庭居住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妇联主席送去生活用品和关心关爱,鼓励他们积极面对生活渡过难关。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回访了解到,目前张某青在照顾孩子的同时做着兼职,刘某怡中考发挥正常成绩理想,范某乐经过心理疏导恢复了孩童的天真快乐。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人民日报》《法治日报》等媒体以“‘关爱+救助’构建司法救助避风港,司法救助金温暖困境中的母子三人”为题对该案进行了报道,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对遭受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因案致困妇女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协同开展多元化救助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长安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本案司法救助线索,立即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并根据该院与区妇联建立的司法救助协作机制,就本案有关社会救助线索移送至区妇联,协调开展就业指导、心理疏导、情感关怀,增强困难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实现了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有机融合。

案例三

辽宁刘某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重大责任事故案失踪人员近亲属 农村困难妇女 跨省联合救助 救助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刘某,女,1989年12月出生;丛某,男,2013年2月出生;丛某婷,女,2016年7月出生。三人分别系王某、李某勇重大责任事故案失踪人员丛某国的妻子、儿子和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