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印发第三批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加强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5)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3-11-24 13: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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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某与赵某超系夫妻关系。2018年9月26日,尤某因发现赵某超对婚姻不忠,约赵某超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家中商谈离婚事宜。在商谈过程中二人发生争执,赵某超打伤尤某眼部和头部。经鉴定,尤某头部伤情为重伤一级,一级伤残。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4月15日,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以赵某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尤某各项经济损失340万余元。判决后,赵某超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12月30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赵某超在二审期间又实施新的犯罪为由将此案发回重审。2022年8月22日,香坊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赵某超提起上诉。2023年3月20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救助过程】

  香坊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赵某超涉嫌故意伤害案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尤某家庭生活困难,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将司法救助线索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办理。经调查核实,被害人尤某的父母于1995年离婚,之后其一直与父亲尤某武(系下岗职工)共同生活。案发后,尤某经过近3个月的治疗仍卧床不起。尤某急需二次手术时,家人已无力承担后续救治费用,且在诉讼中尤某没有获得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未执行到位,家庭生活陷入困境。

  香坊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尤某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系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的妇女,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为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扶危济困、救急救难”作用,决定向尤某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针对被害人尤某家庭陷入困境的现实情况,香坊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对接区妇联、民政局,共同推进社会帮扶措施。一是区妇联联合哈尔滨市妇联为尤某提供一定经济救助。二是区民政局将尤某确定为重点保障对象,为其办理残疾证并每月按时发放低保和医疗救助金。对于后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视金额给予临时救助。三是针对尤某因案致残无法自主提出离婚的实际情况,检察机关与民政部门研商,首先确定尤某武为尤某的监护人,再通过人民法院非诉程序对尤某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确认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待赵某超投监后,支持尤某武作为尤某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尤某离婚诉讼相关事宜。四是检察机关与民政部门定期走访尤某所在社区,持续关注被救助人工作和生活状况,帮助被救助人恢复生活信心,并联合妇联组织针对尤某家庭困难情况进一步开展救助。

  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听取被救助人意见、全面了解案件的办理情况,发现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可能存在定性不准的问题,向原案承办部门提出变更原案起诉的意见,有效化解涉检矛盾纠纷。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香坊区人民检察院和区妇联对尤某进行回访,跟进了解各项救助帮扶措施落实和家庭生活情况。尤某武表示,目前家庭基本生活有保障,并对检察机关和妇联组织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与妇联组织在“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中加强司法救助协作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香坊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主动发现并移送司法救助线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发放司法救助金,与妇联组织一道协调开展综合救助帮扶,进行联合回访,巩固提升救助效果。香坊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向原案承办部门提出变更原案起诉意见,促进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五

浙江任某方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故意伤害案被害人 残疾困难妇女 跨省联合救助 综合帮扶 人大代表监督支持 联合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任某方,女,1989年4月出生,系杨某明故意伤害案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