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承载认罪认罚从宽重要制度功能的“基石”(2)
鉴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特殊制度功能,在具体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以凝聚控辩审三方共识为导向,努力优化量刑建议的质量,以确保诉讼程序的快速平稳进行。为此,关于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量刑建议,需要特别明确以下三点:
第一,量刑建议的基本功能在于降低认罪认罚案件量刑的不确定性。在认罪认罚制度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是衔接认罪认罚具结书与最终判决的桥梁。为了优化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必须兼顾两方面的诉讼利益:一是被追诉人的辩护利益以及对定罪量刑确定性的心理期待。二是对人民法院最终定罪量刑权的尊重。因此,根据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审判程序,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确定程度也应当有所差异。具体而言,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其适用的审判程序不同,采取不同的量刑建议模式:一是确定刑模式。对于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较为轻微的犯罪案件,通过提出明确具体的量刑建议,既有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选择认罪认罚,也有助于法院快速作出裁判。二是量刑区间模式。对于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案件,由于法定的量刑幅度较大,可以通过明确具体量刑区间的方式,缩小司法裁量空间,增强法院量刑的确定性和预测性。三是最高量刑模式。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可能适用不同刑种的案件,尤其是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为了提高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量刑预期,可以通过明确国家最高求刑权的方式,对量刑的严厉程度予以必要的限定。
第二,在程序上,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并吸收辩护方的意见,让量刑建议成为控辩双方的合意或共识。在具体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裁判是三个貌似彼此独立的诉讼环节。然而,在认罪认罚制度下,经由量刑建议这条红线,这三个诉讼环节事实上构成了一个相互关联且相互影响的有机整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201条的规定,“同意量刑建议”是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必要前提,而且,在审判阶段,被告人、辩护人依然享有“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权利。因此,为了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有序推进,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应当只是检察机关单方决定的“分配正义”,而应当是在充分听取辩方意见并吸收辩方合理量刑建议基础上形成的“控辩合意或共识”。为此,检察机关应当做到三点:一是,作为法定程序之一,在提出量刑建议之前,必须认真听取辩护方的意见,尤其是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的意见;二是,在听取辩护方量刑意见时,检察官应当秉持一种开放、中立的裁判者心态:对于辩护方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检察官应当予以甄别并及时回应。必要时,应当根据辩方建议对量刑建议上作出相应的调整;三是,就提出的量刑建议,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进行充分的说理和解释。
第三,在实体上,检察机关应当强化量刑能力培训,确保量刑建议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学习法院的量刑经验,并按照法院系统的量刑指南和要求酌情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事实上,在认罪认罚制度下,尤其是在速裁案件中,由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极有可能直接转化为法院的判决,因此,在量刑建议时,检察官应当学会像法官一样思考问题并尽可能持有一种客观、中立的司法官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