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承载认罪认罚从宽重要制度功能的“基石”(5)
量刑建议适用罪名的广度尚需进一步拓展。具体对哪些罪名适用量刑建议,较为直观地反映出当前一段时期检察机关推行认罪认罚及量刑建议工作的实际成效。刑事诉讼法对量刑建议的规定是置放于认罪认罚制度之中,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的重要内容,也是认罪认罚成果的体现。实践中,适用量刑建议的案件以速裁程序为主,此类案件一般事实清楚,证据种类相对简单,证明模式比较固定,被告人对定罪基本无异议,主观上存在请求轻判轻罚的心态,例如酒驾类危险驾驶案,当场起获的普通盗窃案,公共场所发生的因纠纷引起的寻衅滋事案,在适用认罪认罚时成功率高,量刑建议的效率高。然而,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均没有限制认罪认罚的案件种类,诈骗、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财类犯罪,故意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犯罪,职务犯罪,乃至一些不太常见的犯罪,只要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检察机关同样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实践中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偏窄,既有办案人员畏难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案件本身可能较为复杂,相关办案机关衔接沟通不够通畅等客观方面的因素。为此,须有效拓展量刑建议的广度:一是要形成科学的引导机制激励检察官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和量刑建议工作,在设置考核指标、建立容错机制等方面予以充分的鼓励与保障。二是对案情相对复杂的经济类、职务类案件,积极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对符合认罪认罚条件的,可以在量刑意见上进行从宽体现;对共同犯罪仅有部分人员认罪认罚的,可对认罪认罚的人员提出量刑建议,以体现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
量刑建议的精准度尚需进一步提升。长期以来,办案检察官侧重于对案件定性的研判,易忽视对案件的定量认定,主观上认为处以怎样的刑罚是法官的职责,检察官只需要确保指控犯罪定性无误即可。如果量刑建议的内容过于宽泛,缺少对审判机关的必要影响,量刑建议就缺乏必要的制度刚性,只有精准的量刑建议才能最大程度体现认罪认罚的成果,体现刑事公诉的质量。对此,需采取综合措施提升量刑建议的精准度:一是在审查起诉环节要树立定性与定量并重的办案观念。定性是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基础,定量是衡量起诉案件质量的标尺,实践中有条件提出量刑建议的都应当及时提出相应的建议。二是将量刑建议工作予以实质化的体现。量刑建议应当具体、明确、可操作,要力戒建议刑的刑罚幅度过宽,要充实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三是适当提高确定刑的建议比例。对争议不大的简易、速裁程序案件,可以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对常见一类罪名的简易、速裁程序案件,要及时总结分析诉判情况,掌握规律,逐步提高精准提出确定刑建议的适用比例。在办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重大毒品犯罪等严重犯罪案件时,证据条件比较好,犯罪情节相对固定的,可以视情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以体现刑事公诉的力度。四是重视对缓刑的量刑建议。对符合缓刑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依据办案授权清单,办案检察官应当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特别是要加强对获得谅解的轻微暴力犯罪案、情节较轻的醉酒型危险驾驶案、无前科的少量财物盗窃案等常见轻罪名适用缓刑建议的探索和实践,科学提高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五是重视对财产刑的量刑建议。要在刑事和解、认罪认罚工作中重视对财产刑的运用,要从经济惩罚和消除犯罪物质基础的角度出发发挥财产刑的积极作用,及时提出财产刑建议,建议的重点是适用罚金刑的具体倍比数、判罚金额的具体幅度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