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承载认罪认罚从宽重要制度功能的“基石”(4)
在英美法系,美国作为辩诉交易的起源国,带有最原汁原味的“交易”色彩,控辩双方经由“讨价还价”达成一致的交易方案,不仅内容种类繁多复杂,范围、幅度也未有明确的法律限制。虽然也有法官进行事后审查的机制,但在司法实务中法官往往保持消极的姿态,仅进行表面的监督。因为通说认为,法官不宜介入辩诉交易的协商过程,以免破坏辩诉交易的自愿性。因此,美国检察官在量刑建议方面的裁量权极大,且大多不为法官所干涉。英国接受辩诉交易的实践后,构建了认罪答辩程序,并对检察官的权限进行了诸多限制。尤其在量刑建议方面,英国立法针对认罪答辩中的宽大量刑幅度作出了规定,如果是在治安法院量刑,根据《治安法院量刑指南》第3条的规定,治安法院最高可以因为被告人作出认罪答辩而给出高达1/3的量刑折扣;如果是在王室法院量刑,根据《2003年刑事审判法》第144条的规定,允许法院在考虑被告人作出认罪答辩意思表示的阶段和环境两方面因素的情况下判处不低于刑期4/5的刑罚。
在被告人认罪的情况下,量刑仍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准化的量刑建议离不开量刑事实的证明和法定量刑规则的指引。从法、意、德三国类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量刑建议的提出要求和事后审查要求可知,量刑建议得到采纳的前提是合法性和适当性:前者要求遵循刑事实体法规定的量刑原则和宽大量刑的规则,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的从宽理由作出从宽处理;后者则要求罚当其罪,应当考虑具体案件情况,尤其是犯罪动机、犯罪后果、被告人品质、补救行为等因素,作出与被告人罪责相适应的量刑建议。而为了证明量刑建议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检察机关应当说明前述宽大量刑的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即使与被告人达成量刑合意,也不能放弃调查证据的权力,只是证明对象的重点转移到了量刑事实上。此外,也可以借鉴大多数代表性国家对于量刑折扣幅度的规定,将我国宽大量刑的幅度限定在1/5~1/3左右,以避免恣意从宽。
瞄准三个维度打造量刑建议“刚性”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曹坚
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适用频率和精准度,以及量刑建议的司法认可度,反映出该项刑事诉讼改革制度的运作实效。从目前司法实践看,可从以下三个维度提升量刑建议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