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典型案例(12)
(二)正确理解“排除合理怀疑”。“排除合理怀疑”是刑事诉讼中“证据确实、充分”标准的要求,要在办案中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办理“零口供”的盗窃案件,对指纹、毛发、脱落细胞等微量物证的审查,应当注意审查物证的形成是否有其他可能性,被告人的无罪辩解是否存在合理性,鉴定意见在科学论证上是否严谨,所作出的判断在逻辑上是否周延。在事实认定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综合全案证据开展审查工作,特别是对被告人能够做出合理解释且有相关证据印证的,更要予以重点分析研判,对于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坚持以证据为中心,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作出处理。
(三)充分开展补查证据工作。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不仅要认真审查原有证据,还要及时审查是否存在需要补查且可以补查的证据,通过开展补充调查工作收集新的证据,进而对事实认定作出准确判断。发现原案证据存在疑点、原审裁判有错误可能的,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采取抗诉、建议再审等方式督促纠正,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
刘某等侵犯著作权
尹某某等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至2021年1月,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安排党某、郭某甲、张某甲分别在河南省南阳市、山西省临汾市、山东省枣庄市等地开设工作室,雇佣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开设店铺,复制发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文字作品。顾客在网络店铺下单后,客服人员将顾客提供的书籍名称、购买数量、收件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发送给统计人员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统计人员根据顾客需求找到电子书后发送到曾某某、刘某甲、欧某甲等人经营的印刷作坊进行印制,并由印刷作坊邮寄给顾客。对未找到电子书进行印制的,刘某要求各工作室从线下购买盗版书籍邮寄给顾客。为了加强管理,刘某招聘金某、武某某、丁某甲、王某、谢某等人负责南阳市、临汾市、枣庄市等地各工作室的财务工作并直接对其负责,招聘潘某、闫某、丁某、王某甲、翟某某等人作为工作室主管人员管理除财务工作之外的其他事项。刘某等涉案人员达64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
2019年2月至2021年2月,王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委托张某戊等人印制盗版书籍推销给书商尹某某、徐某某、段某某、白某某、郭某乙等人。为获取不法利益,尹某某、徐某某、段某某、白某某、郭某乙等人对外销售购进的盗版书籍。王某乙印制的盗版书籍部分销售到刘某工作室。王某乙等涉案人员达23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1月14日,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以下简称山亭公安分局)以刘某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并先后对刘某、党某、郭某甲、张某甲等人刑事拘留。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山亭区检察院)应邀派员提前审查证据材料,建议全案以侵犯著作权罪为主进行侦查,从工作室的会计记账簿入手开展侦查取证,对涉案资金进行审计,并结合审计结果计算违法所得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以地域为原则对线索进行归纳梳理并逐一核实,统一取证标准,全面收集认定犯罪主客观证据;对在犯罪过程中层级较低、工作时间较短、非法获利较少、单纯执行领导安排从事销售的客服人员,综合全案情况,可不作为犯罪处理。山亭公安分局对刘某、王某乙等4人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先后向山亭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山亭区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