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典型案例(2)
2020年9月3日,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彭某某涉嫌强奸罪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3月23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强奸罪判处彭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一审判决后,彭某某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2023年5月8日,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罪名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彭某某未再上诉,判决已生效。该死缓判决已被核准。
【典型意义】
(一)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察微析疑,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检察机关严格按照裁判的标准全面审查、运用证据,既重视审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又重视审查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客观证据和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能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对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坚持法定证明标准,严把起诉标准,防范冤错案件发生,体现了由“口供为王”向着“以证据为中心”办案理念的转变。
(二)持续跟踪监督、追查真凶,不放纵犯罪。全面准确把握办案和监督的内在统一,协同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引导侦查机关做好证据的补充收集,加大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力度,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和补强,在查清事实、查明真相的基础上依法惩治犯罪,实现公平正义。
(三)检察办案应当走出卷宗、走出办公室,增强亲历性。要建立书面阅卷审查与调查复核证据相结合的亲历性办案模式,察微析疑、关注细节,并通过赴现场勘验检查、走访证人复核证言材料等方式,确保认定事实的证据基础。
案例二
陈仓抢劫再审抗诉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仓,男,1977年7月出生,无业。
1997年4月10日晚,被告人陈仓、孟某(另案处理)驾乘摩托车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被害人宫某家盗窃。二人从宫某家东墙翻墙入院,陈仓拨开北房西屋的窗户,二人爬进室内在北房东卧室翻找财物时,发现在床上睡觉的宫某醒来,孟某跑开,陈仓恐罪行败露,持凶器多次击打宫的头面部致其死亡,又扼压在床上的被害人张某的颈部致其窒息死亡。二人携带劫取的录像机等赃物出院后,将大门锁上,驾乘摩托车逃离。经鉴定,宫某系被他人用斧头类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右侧头面部造成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及硬膜下出血致脑功能障碍而死亡;张某系被他人扼压颈部窒息死亡。
2015年6月11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陈仓涉嫌抢劫罪、孟某涉嫌窝赃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27日,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以陈仓、孟某涉嫌抢劫罪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变更起诉。2016年3月2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仓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孟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3月11日,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对孟某的定罪错误,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同年12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2018年4月26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经开庭审理,以被告人陈仓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被告人孟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后,被告人陈仓、孟某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2018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作出判决:陈仓无罪,孟某无罪。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