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办案典型案例(6)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4-02-21 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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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吴某某否认全部犯罪事实。公诉人针对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调取的船只定位信息、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大数据分析报告、獐子岛公司生产经营记录、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还原了吴某某指使公司人员进行财务造假并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完整犯罪过程。针对诈骗犯罪事实,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项目实施方案、人工渔礁投放记录表、獐子岛公司员工证言、同案犯供述等证据,证明了吴某某指使他人改变建设方案,通过伪造虚假申报材料的手段,骗取国家专项补助资金的犯罪过程。

【典型意义】

  (一)构建完整证据体系,精准指控上市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犯罪。财务造假类证券违法犯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手段均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隐蔽性。面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拒不认罪,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犯罪的主要特征和证明要求,科学合理地组织、运用证据,构建清晰完整的证据体系。要强化证据补充,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审计,完整调取公司内部管理文件、审批资料等书证,确保定案依据合法、客观、全面。要加强证据运用,通过同案犯供述、财务报告审批记录等证据综合证明“关键少数”的主观明知,突出证明力和指控效果。

  (二)深挖关联犯罪线索,全面惩处涉上市公司违法犯罪。上市公司是实体经济的“国之重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对公司高管及公司内外部人员实施或参与的其他违规经营涉嫌犯罪的行为一并侦查,依法从严、全链条追诉犯罪,促推形成不敢犯、不能犯,自觉规范、不踩红线的法治化市场环境,为推动注册制度走深走实提供法治保障。本案中,原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均被追究刑事责任,传递出零容忍的明确信号,形成有力震慑。

案例五

  某建设公司与黄某平、张某标

  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基本案情】

  张某标因承包项目缺乏资金向黄某平商量借款,黄某平于2013年11月通过账户转账和现金交付的方式支付给张某标人民币1000万元,张某标于2013年11月21日出具借条,确认收到黄某平借款1300万元。2014年3月至4月间,黄某平以同样方式向张某标支付借款200万元,张某标于2014年6月3日出具借条,确认收到黄某平借款200万元。随后,黄某平再次以同样方式向张某标支付借款300万元,张某标则于2014年6月20日出具借条确认收到黄某平借款300万元。上述三份借条均约定具体利息和还款日期。

  张某标未按期还款,双方于2014年9月,对2013年11月的1000万元借款进行结算,张某标重新出具了六张分别为2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共计1300万元的借条,每张借条分别约定不同还款日期。因张某标仍未按借条确定日期还款,2015年12月27日,某建设公司向黄某平出具《担保函》,确认对张某标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