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伟大实践》白皮书(全文内容)(7)
中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既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两党或多党竞争制,也有别于一些国家实行的一党制。在中国,除了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外,还有8个民主党派。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也不是反对党,它们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是中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特征。这一制度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伟大的独创性和巨大的优越性。
中国共产党广开言路,通过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中国共产党就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直接协商,在人民政协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协商。
据不完全统计,中共十八大以来,各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人士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意见建议730多件;自2018年3月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至2021年4月,全国政协共收到提案23048件。许多意见和建议被采纳,为凝聚共识、推进国家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实现了执政与参政、领导与合作、协商与监督的有机统一,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有利于保障中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和要求,有利于倾听人民呼声、反映人民愿望、增进人民福祉,在内容上体现了人民的权利诉求,在程序上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人权保障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始终保持国家完整统一,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方针宗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宪法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得到明确,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体现了统一与自治的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完全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从制度和政策层面保障了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平等自由权利以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均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主席、州长、县长或旗长,均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中国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发展。
(四)基层民主制度的人权保障
基层民主制度与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中国的基层民主有以村民委员会为组织形态的农村村民自治、以城市居民委员会为组织形态的城市居民自治、以职工代表大会为组织依托的企事业单位职工自治等多种形式,人民群众广泛、直接参与社会事务管理。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对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作了相应规定,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