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10)
监督意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涉及的交通安全统筹的性质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全面审查之后,认为生效判决认定“肇事车辆在某科技公司投保保险金额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险”这一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确有错误,遂于2023年5月19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2023年6月8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莒南县人民法院再审。再审中,陈某善、陈某晓、陈某强要求追加实际车主葛某参加诉讼。莒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并告知陈某善、陈某晓、陈某强可另行起诉。
延伸工作在开展生效裁判结果监督的同时,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提升监督质效。一是强化数字检察思维,构建“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态治理类案监督”模型,共收集数据5000余条,涉及营运货车1161辆、运输企业218家、统筹企业81家。模型推广应用后,已发现案件线索13件,办理监督案件2件。二是凝聚检法共识,与人民法院召开工作联席会,统一交通安全统筹领域案件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三是参与社会治理,向莒南县交通运输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开展专项行动,化解风险线索13条,助推行业管理和诉源治理。四是推动成果转化,形成道路交通安全统筹领域社会治理问题专项调研报告上报市委市政府,以“检察专报”引导动态防治。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在办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监督案件时,应当核实所涉法律关系,合理确定各方责任,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究明法律关系和责任原理,是准确适用民法典进行法律监督的基础和关键。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要查清是否存在劳务关系、挂靠关系,是否购买交强险、商业保险等问题,进而准确适用《民法典》相关条文,确定各方赔偿责任。具体到本案,交通安全统筹合同的性质及法律适用在司法裁判中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统筹合同等于商业保险合同或者类比保险合同,统筹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二是统筹合同不是商业保险合同,应按照一般合同纠纷进行处理;三是统筹公司违反《保险法》规定,为无效合同,应按照过错原则确定统筹双方责任。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案件明确交通安全统筹合同并非保险合同,而是一种行业互助举措,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不应由统筹人直接赔偿受害人损失,而是应当根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确定侵权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