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7)
(二)检察机关要运用数字检察做好类案监督,加强与其他机关之间沟通联系,在监督中形成合力,共同维护信贷领域金融秩序。随着信用卡使用的广泛普及,利用信用卡套取信贷资金出借的行为大量涌现,产生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检察机关主动总结信用卡民间借贷案件的一般性特征,构建法律监督模型并加以运用,实现了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的延伸,发挥了大数据穿引效应,统一法律适用,纠正法院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实现法律监督由点到面的推进,维护了《民法典》的规范权威与司法的裁判正义。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的基础上,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向法院制发类案监督检察建议,促使法院启动相关领域案件的自查自纠,对错误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案件启动再审,并将发布在裁判文书网上的相关文书予以撤回;向银行制发检察建议,牵头召开规范信用卡使用联席会议,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共同建立防范和查处违规使用信用卡的长效工作机制,有力打击了违规使用信用卡套取信贷资金出借的行为。
案例四
大连某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朱某侯某辉、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抗诉案
【关键词】
借名贷款 实际用款人 委托代理 责任承担主体
【基本案情】
朱某、侯某辉、程某系大连某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滨集团)普通员工。2014年某滨集团因经营需要,向大连某航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航小贷公司)借款壹亿零伍佰万元,包含本案所涉2500万元贷款。案涉贷款为农林牧渔业贷款,为达到借款目的,某航小贷公司提出案涉贷款必须以自然人作为借款人。某滨集团指令公司员工朱某、侯某辉、程某以个人名义向某航小贷公司贷款并承诺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2014年5月8日、9日,朱某、侯某辉、程某分别与某航小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共计2500万元,某滨集团、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担保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某滨集团到期未偿还贷款,某航小贷公司将朱某、侯某辉、程某分别诉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朱某、侯某辉、程某三人偿还借款本息;某航小贷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担保人某滨集团、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案涉抵押物公建位置偏、拍卖处置难,三名员工被法院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受理及审查情况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申请受理本案。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两级院成立一体化办案团队,围绕“某航小贷公司是否明知员工与集团的委托关系,《借款合同》实际借款人是员工还是集团”的争议焦点,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首先,通过调取相关银行转账流水,查实案涉贷款去向、使用情况。案涉贷款在汇入三员工账户当日即转出汇入案外人孙某刚银行账户,孙某刚与三员工之间除该笔款项外无其他流水记录,与某滨集团之间有频繁交易往来。其次,通过询问案件当事人,查实借款合同签订情况。案涉借款为农林牧渔业贷款,具有政策性扶持贷款的特点,某滨集团企业经营范围与此没有关联性,某航小贷公司提出案涉贷款必须以自然人作为借款人。三名员工遂按照某滨集团公司指示,在集团财务部办公室,在某航小贷公司工作人员指导下在空白签署页签字,不知晓合同具体内容和借款金额。款项转入三名员工个人账户后,三名员工按照公司指示汇入案外人孙某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