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21)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4-01-30 13: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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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及审查情况2021年4月,某房地产公司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审查后,提请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检察机关通过调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向相关行政机关调查核实,另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1月19日,某房地产公司补缴案涉土地超建及调整土地使用年限出让金。2020年5月26日,商洛市自然资源局与某房地产公司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2021年1月18日,某房地产公司取得案涉三套房屋的不动产权利证书。陈某民与赵某玉均认可,双方口头约定合作开发案涉楼盘未通知史某虎,开发建设均以某房地产公司名义进行,待房屋销售后再行结算。陈某民与林某智、李某约定以房抵债,未经赵某玉、史某虎同意,且无证据证明所借款项用于案涉楼盘开发。

  监督意见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某房地产公司系案涉房屋的合法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李某、林某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陈某民系楼盘实际权利人,取得案涉房屋相关权利。生效判决以某房地产公司不享有对案涉房屋请求排除妨害的基础权利为由,驳回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2022年1月,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监督结果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再审及二审判决,维持商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办理物权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应当准确认定物的合法权利人,贯彻《民法典》物权保护精神,强化产权司法保护。基于物权请求权主张排除妨害的权利主体应为物的合法权利人,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正确认定请求权人是否为物的合法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本案属于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当事人借用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进行开发建设的情况,某房地产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依法办理案涉房屋开发建设手续,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在未经依法撤销、变更或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案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排除妨害。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民法典》确立了我国民法物权保护体系,对权利人在物权遭受侵害时所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在因他人非法行为导致物权人无法充分行使物权权能时,物权人可以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和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对物权的障碍或侵害,恢复物权圆满状态。检察机关通过抗诉纠正了错误生效判决,排除了他人对案涉房屋的非法侵占,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