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3)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4-01-30 13: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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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深入研判自由裁量权行权规律,促进统一裁判标准,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民法典》是一部基础性的民事实体法,也是民事诉讼最主要的裁判依据。《民法典》的各个条文通过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适用、解释与具体的案件相结合从而得出裁判结果。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民法典》相关条文概念的抽象性等因素,《民法典》不可避免地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留下一定空间。加之法官的专业能力、法律素养、审判经验、生活阅历等存在差异,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标准不统一、同案异判的问题长期存在,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对审判工作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在《民法典》实施之初,聚焦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行权不当重点领域组织开展专项监督,发现“循环贸易”类案件、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后腾房类案件,清算义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涉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类案件裁判标准不统一,以及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释法说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从自由裁量权的角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类案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司法实践。

  (二)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注重“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同步发力,提升民事检察监督整体效能。个案监督是民事检察监督最基本的方式,其显著的优势是通过监督纠正个案实现个体公正,维护特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从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及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而言,民事检察监督不应止步于个案监督,而应以破解法律执行和实施的短板、强化执法司法监督制约为导向,增强系统观念和规律分析,主动关联个案的特点,及时发现多发、共性问题,通过类案监督,推进民事检察监督“由点到面”提升整体效能。专项监督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类案检索工作机制,明确将类案检索作为自由裁量权检察监督的必经程序,加强典型案件分析研判与类案数据分析运用,以36 件典型个案为依托,按照自由裁量权行权不当的主要情形进行归纳分析,以加强自由裁量权司法规范化建设、强化审判监督与管理、预防和惩治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治理层面向法院提出了系统性的建议,通过“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同时,进一步推进构建完善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冯某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

  【关键词】

  赠与合同 确认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 公序良俗

  【基本案情】

  何某(男)与冯某(女)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未成年。2017年8月起,何某因常在沐足场所消费,结识了在沐足场所从事管理工作的李某(女),进而与李某产生婚外情,李某知晓何某有家室有儿女。2017年8月至2019年9月,何某通过银行卡向李某转账14笔共计20余万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何某为维系两人关系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包含“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278笔共计17万余元。2017年8月至2019年10月,李某通过微信向何某转账共计9万余元,代何某支付沐足消费款5万余元。2020年1月,冯某以何某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侵害其财产权益为由,向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何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李某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李某返还赠与财产及利息。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冯某的诉讼请求。冯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何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向李某转款37万余元,其财产处分行为未得到冯某追认,赠与行为无效。赠与款项中有50%份额属于冯某,何某系无权处分。何某向李某赠与金额37万元,在扣减李某向何某转款金额14万余元后,余下23万余元。23万余元的50%份额属于冯某所有,李某应予以返还。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本案一审判决,李某返还冯某11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冯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