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11)
(二)检察机关在依法办理案件的同时,要通过大数据赋能加大监督力度,实现类案监督促进社会治理。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统筹案件多发、监管机制不健全、法院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开展专项调研,通过建立数字监督模型,以大数据赋能深入发现案件线索,加大办案力度,凝聚检法共识。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研究破解社会治理难点堵点,督促行政机关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风险问题的发生,实现了从个案监督到类案监督、再到社会治理的转变,以检察履职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统筹业务良性健康发展,提升了法律监督质效,展现了参与市域现代化建设、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检察担当。
案例六
王某夫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检察和解案
【关键词】
金融借款合同 抵押范围 民法典适用 检察和解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与昆明市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以下简称某农村信用社)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某商贸公司向某农村信用社借款1500万元。同日,某农村信用社与王某夫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以王某夫名下昆明的一套房产为《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他项权证上记载“被担保主债权数额365万元”。2016年11月,某农村信用社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某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受让债权及从权利,成为新债权人。2020年1月,因某商贸公司不履行还款义务,某资产管理公司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商贸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合计2400万元,王某夫在抵押房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抵押责任。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商贸公司未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王某夫与某农村信用社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已依法成立,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某资产管理公司有权对王某夫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王某夫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抵押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一审判决以《抵押合同》约定内容判定案涉抵押物担保范围适用法律错误,遂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夫他项权证记载的事项不是关于案涉抵押担保范围的约定,应以王某夫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内容作为判定案涉抵押物担保范围,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王某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王某夫不服二审判决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某夫的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王某夫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主张应按照他项权证上记载的事项承担抵押责任,人民法院根据抵押合同认定抵押责任错误。检察机关依法受理后查阅了案件卷宗,并实地对房地产中心办理他项权证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全面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发生的背景。经向昆明市不动产中心、官渡区不动产中心等多地调查发现,案涉他项权证办理是在2014年,系《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之前。当时,云南省不动产登记簿的栏目设置未完整、清晰地记载登记事项,抵押登记簿未设置担保范围、抵押物评估价值栏目。当事人只能在“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一栏中填写当时房屋评估价值,有的直接填为0。调查过程中,房地产中心也无法出具他项权证抵押担保的范围证明,并回复办案人员因系统设置问题,抵押范围以法院判决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