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16)
支持起诉意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余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仅多次对黄某实施家庭暴力,而且长期有吸毒恶习并被行政处罚,损害了黄某的民事权益,黄某与余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黄某作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起诉离婚符合《民法典》规定。2022年12月26日,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支持黄某起诉离婚的决定,建议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及时先行开展调解工作,调解无效的,依法作出判决。
裁判结果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受理黄某诉余某离婚案后,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不仅宣读支持起诉意见,对协助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还协同法官对余某的家暴行为、吸毒恶习等开展法庭教育,教育其遵纪守法、戒除毒瘾,禁止家庭暴力,认真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经金牛区人民法院主持,黄某与余某就离婚、女儿探望等事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2023年3月14日,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一、黄某与余某自愿离婚;二、余某某由余某抚养,黄某不需要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医疗费在保险报销后仍需支付的费用超过5000元部分,由余某和黄某凭正式票据各自承担50%;三、黄某可随时探望余某某,具体探望方式和时间由余某和黄某自行协商;四、黄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后双方商定,离婚后女儿余某某与黄某共同生活,由黄某抚养照护。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当全面准确把握《民法典》立法精神,依法保护被家暴妇女合法权益。“家务事”不是法外之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禁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并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亦明文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新增规定国家机关等可以支持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进一步体现了支持起诉对于维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独特价值作用。实践中被家暴妇女往往法律意识欠缺、维权能力不足,处于弱势一方,应成为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重点对象之一。本案中,余某多次实施家暴,且有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其行为直接危害黄某及其未成年女儿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精神和原则,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关于法定情形下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通过支持起诉支持受家暴妇女依法维权,有效维护其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重建良好成长环境,让《民法典》这部公民权利保护“宝典”真正落地,“典”亮人心。
(二)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实现支持起诉最佳保护效果。家庭暴力直接危害被家暴妇女及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检察机关在履职办案中,应当注重系统观念,因案施策,通过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救急解困,传递温情,依法保障困难妇女、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本案中,检察机关围绕被家暴妇女、未成年子女身心保护及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在依法支持起诉同时,主动协助被家暴妇女申请法律援助,同步开展司法救助、协同保护、维权引导、生活就业帮扶等工作,通过“一体化救助+多元化帮扶+长效化保护”,能动解决被家暴妇女及其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和生活困境,最大限度实现支持起诉保护弱势群体的制度价值。
案例九
洪某与某经济适用房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抗诉案
【关键词】
房屋交付 物业费 逾期交房 合同相对性
【基本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