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13)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4-01-30 13: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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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0月,某污水处理厂起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投资协议》。某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11月4日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某污水处理厂撤回起诉。2020年4月20日,某污水处理厂重新起诉,请求判令解除《投资协议》并赔偿相应损失。经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某污水处理厂设施设备评估总值为1277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某街道办事处已将该辖区内污水交由另一公司,某污水处理厂没有污水可以处理,致《投资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判令《投资协议》于2019年11月解除,某街道办事处支付某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损失225000元及设施设备损失1277000元。

  某街道办事处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投资协议》系因政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某街道辖区的排污系璧山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规划,非某街道办事处的行为,双方对《投资协议》的解除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双方各自承担损失金额的50%,判令撤销一审判决,《投资协议》于2018年7月1日即某街道办事处停止向某污水处理厂供应污水之日起解除,某街道办事处支付某污水处理厂设施设备损失638500元。某污水处理厂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某污水处理厂不服生效判决,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请监督。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通过调阅卷宗、询问当事人及向该区水务局及管网运维服务中心等相关单位了解政策情况,并到该区其他街镇实地调查其辖区内污水处理情况后,重点对以下问题进行审查:一是《投资协议》的解除。某街道办事处未举示证据证明某污水处理厂不具备改造升级的能力,且该厂能否通过改造达标而符合国家政策变化要求尚不确定,某街道办事处主张系因政策变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缺乏依据;某街道办事处未提前通知某污水处理厂并与其协商,单方停供污水致该厂全面停产,系单方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某污水处理厂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后,该合同应以某街道办事处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19年11月4日解除。二是双方责任的认定。某街道办事处单方终止合同履行且未告知原因,某污水处理厂基于合同信赖,对履行合同或变更履行抱有一定期待,该厂为维持正常运作产生了土地租金及其他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人工基本工资等相关经营成本费用,某街道办事处应承担未解除合同期间对某污水处理厂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监督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在了解调查相关政策及对合同解除原因、双方责任认定审查后认为,某街道办事处在停供污水时双方未协商解除合同,某街道办事处亦未发出通知不再履行合同,应为其单方终止履行的行为给某污水处理厂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遂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9月9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