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12)
检察和解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应以《抵押合同》约定内容还是以他项权利证书记载内容承担抵押责任。在查阅案卷、调查核实、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后,检察机关了解到双方均有和解意愿,但在给付金额方面,双方心理预期差距较大。对此,检察机关打破“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的工作模式,确定“检法协作避免程序空转”的工作思路,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决定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并邀请执行法官一同参与。在听证会上,结合案件证据情况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分别向当事人详细分析诉讼利益及风险,提出差距较小的和解方案,进而引导双方利益目标达成一致。在检法两家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签订和解协议,执行法官依据检察和解协议的内容,组织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最终,王某夫撤回监督申请。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办理涉抵押权纠纷时应全面审查当事人之间的担保合意,并结合抵押登记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不动产登记薄缺少“担保范围”一栏,导致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时只能在该栏填写具体数字,造成抵押登记记载的被担保主债权数额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不一致。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但不动产登记簿中登记栏目缺少“担保范围”是普遍现象。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会按照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内容支持优先受偿范围,少数法院会根据登记的内容认定优先受偿的范围。不同认定标准导致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检察机关应准确理解《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深度挖掘法律行为与证据表象之间的关系,通过释法明理,修正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
(二)检察机关应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妥善解决矛盾,将检察和解贯穿于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全流程。检察机关应当通过深入了解当事人的真实诉求,引导当事人理性面对事实,理解尊重法律,从根源上化解纠纷,定分止争。在开展检察和解时可邀请执行法院派员见证,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跟进督促执行,一方面能保证和解协议充分落实,另一方面能依法平等保护各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以《民法典》出台为契机,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理念,努力构建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始终贯穿检察和解理念,通过利益协调解决多年纠纷,既减轻了法院的执行压力,节约司法资源,又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七
某污水处理厂与重庆市某街道办事处合同纠纷抗诉案
【关键词】
民事协议 政策变化 合同解除 诚信履约
【基本案情】
2005年8月,某公司与某街道办事处(原某镇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某公司出资300万元修建污水处理站,污水达标排放标准按(GB18918-2002)一级B标准执行,某街道办事处向排污户收取污水处置费,根据物价部门核定单价向某公司支付排污费;并约定随场镇规模扩大,如需再修建污水处理站,某公司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建权;经营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致协议不能履行时,由双方协商解除合同。2009年7月,某公司更名为某污水处理厂。2015年4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同年12月,重庆市人民政府发文,对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等任务及措施进行了明确。2016年12月,案外公司在某街道办事处辖区新修建污水处理厂。2018年7月1日起,某街道办事处将辖区污水交由案外公司处理,停止向某污水处理厂供应污水,也未向该厂支付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