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第二批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19)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4-01-30 13: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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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1月5日,邹某向李某、黄某借款600万元,并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自2012年1月5日至2012年4月4日,同时约定邹某以其名下位于珠海市珠海大道某小区的房产为抵押。同年1月16日,双方在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主债务履行期限为2012年1月5日至2012年4月4日。2014年12月25日邹某对案涉借款进行了确认。2019年12月,李某、黄某就案涉600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向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人民法院起诉邹某,审理期间邹某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该院2020年1月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邹某在2020年2月10日前偿还600万元本金及利息,李某、黄某就案涉房屋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4年,邹某等人又向案外公司瑞金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4100万元,后无力偿还该借款,瑞金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邹某等人诉至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12月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了邹某所有的上述案涉房产和其他财产,并于2015年7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邹某等人共计归还410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指定该案由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行。瑞金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11月裁定续查封案涉房产,并于2017年5月裁定拍卖。2019年1月,执行法院经委托评估发布拍卖公告,后案涉房产以609.5万元拍卖成交。2019年3月,执行法院裁定案涉房产上设定的抵押权消灭,解除房屋查封,案涉房屋归竞买成交人所有。

  案涉房屋的登记抵押权人李某、黄某在知悉该抵押房产被拍卖后,从2019年2月开始多次向执行法院主张抵押优先受偿权,申请参与分配执行款项,但执行法院以李某、黄某抵押登记所涉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未受理其申请。2019年11月,执行法院将案涉房产拍卖款直接分配给普通债权人瑞金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受理及审查情况2022年1月,李某、黄某向瑞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主张系案涉房产的唯一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未受理其参与分配案款的申请,将案涉房产拍卖款直接分配给普通债权人错误。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了李某、黄某的监督申请。检察机关重点对案涉房产的抵押情况,李某、黄某申请参与执行分配情况及法院执行行为有无不当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取案涉房产登记信息,查明2012年1月李某、黄某系案涉房产唯一登记抵押权人,在处置涉案房产前,涉案抵押登记未被涂销,执行法院已查询并知悉该房产抵押情况。二是调取法律文书送达情况,查明执行法院未依法向登记抵押权人李某、黄某送达相关案涉房产评估报告,也未制作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三是向执行法官调查了解,查明执行法院以李某、黄某所涉主债权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未予受理其参与分配申请。

  监督意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在对李某、黄某的抵押优先受偿权未依法得到保障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审查后,认为执行法院未依法受理并支持李某、黄某基于抵押优先权提出的参与分配执行款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执行程序违法、款项分配错误。遂于2022年4月13日依法向瑞金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款项分配等执行情况重新审查,依法保障李某、黄某合法权益。